摘 要: |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法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刑法思想的是其罪刑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包括犯罪观和罪刑关系观两部分内容,罪刑关系观又具体包含罪刑法定观、罪刑相称观和罪刑平等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罪刑观,其以自由和人性为价值基础,而以人民性为最高价值表达。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不仅对当下的刑法学本体论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启发意义,而且对当下科学、公正、民主的刑法实践又有着极其重要的观念指导意义。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立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采取自由和人民性的价值指向而成为最具理性的罪刑观,从而体现为最具理性的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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