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门店租赁到期拒不退还 法院依法判还并赔偿
作者姓名:吴坚定  马文彪
摘    要:在门店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两次提前告知承租方,表明要收回门店或者提高租金标准后可继续租赁,但承租方既不与出租方续签租赁合同,也不按照出租方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继续占用该门店。日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出租方  门店  合同纠纷  承租方  赔偿  拒不退还  金标准  崇左市  租赁合同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