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态心理的一个标本——贪官李水明采访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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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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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北流市原市长李水明有期徒刑十年。此前,玉林市纪委、监察局已给予李水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经查,李水明于1998年2月至2003年8月任北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期间,收受贿赂人民币90.1万元、美元1.9万元,收受“红包”等违纪款人民币103.68万元、港币13.32万元、美元2000元,另有人民币184.84万元、港币9.29万元、美元7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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