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贪污受贿本是两种不同的罪名,但一直以来两罪名的定性在审判实践中都备受争议.对于该两类犯罪应当从职务行为与正当经济往来行为的极易混淆性、单位内部文件追认对定性的重要影响、一对一言词证据对定性的影响、不同罪名本身的交叉增加定性难度等多个方面分析定性产生差异和变化的主要原因.同时,并结合当下司法公信的现实需求,从准确理解、把握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全面收集单位内部文件并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严格审查言词证据以减少言词证据的变动,以及准确把握贪污受贿罪的各种交叉情形等多方面入手,分析如何减少和杜绝贪贿犯罪的定性变化,保证法院判决的稳定和确定效力,以确保司法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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