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对企业的债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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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指出:“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已实际具备法人资格的,所负债务应由分支企业自已清偿,如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如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根据国发(1985)102号通知处理。”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通知指出:“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进行审核,因审核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上述规定,都是指导司法活动时处理企业债务的依据,笔者认为把法人分为公司法人和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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