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公证效益的性质 公证效益的性质,是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的: (一)公证是特殊的要式法律行为。公证的要式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具一,国际上的惯例。在国际社会交往中,公证书是通用的证明文书,其效力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接受,按双边协议或惯例,凡涉及国际间民事关系中所需的证明文件,大多须经公证证明方可获得文书使用国的认可。具有符合国内法律特点的公证书山专门的证明机关山具,可减少繁琐的法律审查,使国外接受者直接依据接受国法定决取舍或适用冲突规范,而对证书发出国的庞杂法律则无须进行了解,既省力省时又可减少纠纷。这种客观的特殊作用是任何一种书证、私证和其它官方证明所不可取代的。正因如此,公证已成为国际上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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