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迫切要求各级人大更好地担负起国家权力机关的历史使命。然而目前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职权还在相当程度上未能到位。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对其原因及其对策作一浅近的探讨。 一、法律界定的过于笼统,历史形成的思维定势对法律意识的前抑制作用以及执政惯例的示范效应而致人大职能缺位。 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目前对于这项职权的行使还远未到位。一方面,相当多的地方党委还不善于将党委的主张、决策提交同级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体现国家意志的决定、决议,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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