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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中毒品定量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曾喜田
作者单位:桂林地区龙胜县律师事务所
摘    要: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下称《决定》),我国开展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活动。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毒品定量问题没有引起司法部门应有的关注,本文就此谈一点看法。 《决定》第一条明确地把毒品划分为六类: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国务院管制的其它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决定》这种对毒品种类的划分方法本身就是一种对毒品量所作的分析。 我们知道,鸦片(Opium)是一种取自罂粟未成熟塑果的麻醉性镇痛药,这种未成熟的塑果被人们用刀划破,白色的乳汁从割口流出,经干燥凝结,即氧化变成褐色鸦片(黑色生鸦片),每一个未成熟的塑果大约只能割出半粒米般大的鸦片。而吗啡(Morphine)是从生鸦片中提取的易溶于水和醇的白色粉末,吗啡只占鸦片中的10%,就是说每10克生鸦片中只能提取1克吗啡。反过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解释未含9.5%以上的吗啡的鸦片,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鸦片。海洛因(Heroin)则是吗啡的衍生物,是从吗啡中提炼出来的一种既轻又细的白色粉末,这种由英国化学家C·R·赖特于1874年首次合成的毒品是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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