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华侨农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否“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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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海珊.国营华侨农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否“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J].经济与法,2002(3):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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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海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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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在渎职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改动,其中将原刑法中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新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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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新刑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罪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企业 国有公司 华侨农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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