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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华侨农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否“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引用本文:肖海珊.国营华侨农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否“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J].经济与法,2002(3):38-39.
作者姓名:肖海珊
摘    要: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在渎职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改动,其中将原刑法中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新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 键 词: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新刑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罪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企业  国有公司  华侨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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