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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姓名:莫开勤  朱建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补充规定》增设的骗取国(?)而出口退税款罪这一新罪名,是对我国刑法有关内容的补充和完善。本文拟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的几个问题略述管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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