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变更中的运用——以行为、人格二元考量机制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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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建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变更中的运用——以行为、人格二元考量机制为基础[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20(1):4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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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建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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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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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变更领域的运用,有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真正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人本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本文在行为和人格考量二元机制的基础上,探究刑罚执行变更不但要考虑犯罪行为、被羁押期间的行为表现,而且还要考虑其犯罪危险人格是否已经被矫正,针对性地宽严相济,才能综合、全面地权衡刑罚执行变更对罪犯的积极作用,体现人本主义的关怀,从而实现刑罚执行变更的奖励功能与刑罚预防目的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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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宽严相济 刑罚执行变更 犯罪危险人格 |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 Tustice with Mercy in the Alterative Implementation of Penal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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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Jianqiang L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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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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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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