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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性质及当事人能力
引用本文:陈枫.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性质及当事人能力[J].人民司法,2004(9).
作者姓名:陈枫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问题的引入业主委员会是现代城市住宅公寓化和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体。其最初在政府规章和地方立法中的名称是住宅小区(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这种取名,体现的是政府希望通过该组织加强新建住宅小区行政管理的价值定位。但随着房地产建设和住房商品化的迅速发展,这种业主组织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通过建立团体关系、维护共同性物业权益的功能上,因此,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就取消了“管理”二字,改称为业主委员会,并将其定位为物业管理自治组织,褪去了其“行政化色彩”。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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