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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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少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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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太原师范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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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项制度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受害方的权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无论在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不明确、无过错方举证艰难、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随意性等,因此,完善此制度,应进一步明确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有“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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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 举证责任 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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