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思考——兼论《合同法》第286条之立法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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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启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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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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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确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其立法目的是通过保护特定的债权来实现对个人生存权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由于现代社会金融市场发展(如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融资需要,加速建设工程债权和建设工程本身的资产流转和保护交易安全就应提上日程,我国现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就显示出一些缺憾,本文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制度这一层面展开思考,意图能为完善其相关立法、保持立法进步性寻找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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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登记 登记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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