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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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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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南京21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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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都具有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有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等显著优点,契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两者之间虽关系紧密,但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纠纷解决,后者关注纠纷发生后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前者主要适用于少年犯罪和一些有关个人权益的轻微成年人犯罪,后者对更严重的案件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前者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而后者适用于实施犯罪后至刑事司法程序结束的各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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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恢复性司法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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