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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
作者姓名:李超,  胡绍宝
作者单位:[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主观立案条件"错解为"客观立案条件"。为满足"客观立案条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这实际上属于越权立法。而初查中有局限性的调查手段,导致变相地放纵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初查的本质是侦查,是初步侦查,有必须于立案之后先开展初步侦查,待获取一定证据之后再开展正式侦查。

关 键 词:职务犯罪  立案条件  初步侦查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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