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产法到刑法对破产欺诈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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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晚成 秦钰 楚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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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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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欺诈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巨大威胁。我国破产法和刑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已作出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但比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看,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实施了欺诈破产行为的债务人应解除其破产免责的权利,对其不予以解除债务;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其债权请求权应后于被损失方进行清偿,即求偿权后置;对债务人的财产被非法转移至第三人手中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第三方手中恢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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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欺诈 破产法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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