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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构
引用本文:张立平,陈元庆,董阜平.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构[J].前沿,2007(12):183-187.
作者姓名:张立平  陈元庆  董阜平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公职律师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本文认为公职律师并非单纯的国家公务员,将其定性为公职人员更符合各类型公职律师的共同身份特征。同时,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公职律师制度的有益试点经验,从公职律师的种类设置、工作机构设立、管理和法律规制等方面就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

关 键 词:公职律师  和谐社会  制度构建
文章编号:1009-8267(2007)12-01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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