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调取互联网企业数据之利益衡量与类型化路径 |
| |
引用本文: | 贝金欣,谢澍.司法机关调取互联网企业数据之利益衡量与类型化路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6). |
| |
作者姓名: | 贝金欣 谢澍 |
| |
摘 要: | 司法机关调取互联网企业数据面临安全保障与信息保护、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制度不健全与风险不确定之间的冲突困境。为此,应当妥善平衡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以最小的损害实现调取行为之目的。鉴于调取行为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可以按照调取情形的紧迫程度、危险程度以及调取行为侵犯个人权利程度等指标,建立互联网企业响应等级体系,根据不同响应等级制定分类处理规则。原则上响应等级越高,调取程序越简化,数据范围弹性越大。在涉及重大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紧急状态下,应当建立快速调取的程序。为了规范调取数据行为,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
|
|
| 点击此处可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