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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摘    要:为了有利于促进国营企业建立与健全经济责任制,进一步把经济搞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一、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国家的部分,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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