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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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贵忠.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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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贵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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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贵州贵阳5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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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自然人犯罪应统一称为“单位犯罪”;单位可以独立地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不能身兼自然人被告人和诉讼代表人两种角色;单位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司法机关第一次传讯时就可以参加刑事诉讼;确定单位诉讼代表人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应允许司法机关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监事、纪检人员、高级职员可以被指定为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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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犯罪 刑事诉讼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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