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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社会统筹部分不能免赔
作者姓名:张东迪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2004年3月,赵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9月23日,赵某在擦自家玻璃时不慎从窗台上滑落摔伤,经两次住院共支付住院费10343.18元,保险公司已赔付4373.50元,余款以商业保险是医保的补充部分不能按全额医

关 键 词:保险公司  医疗费用  社会统筹  保险合同  乌鲁木齐市  被保险人  人民法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告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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