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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病假条休养逾期不能除名
引用本文:杜琼.持病假条休养逾期不能除名[J].新疆人大,2009(7):40-41.
作者姓名:杜琼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1989年,衡某调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3月6日,衡某突发疾病到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3日出院。此后,医院两次要求衡某休息一周,衡某向公司履行了请病假手续。同年5月6日和5月13日,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分别给衡某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一周"和"休十天"。这次,衡某未按规定将《诊断证明书》交给公司,亦未到岗工作。

关 键 词:乌鲁木齐市  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  管理制度  除名  劳动纪律  劳动者  违纪行为  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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