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病假条休养逾期不能除名 |
| |
引用本文: | 杜琼.持病假条休养逾期不能除名[J].新疆人大,2009(7):40-41. |
| |
作者姓名: | 杜琼 |
| |
作者单位: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案情: 1989年,衡某调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3月6日,衡某突发疾病到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3日出院。此后,医院两次要求衡某休息一周,衡某向公司履行了请病假手续。同年5月6日和5月13日,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分别给衡某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一周"和"休十天"。这次,衡某未按规定将《诊断证明书》交给公司,亦未到岗工作。
|
关 键 词: | 乌鲁木齐市 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 管理制度 除名 劳动纪律 劳动者 违纪行为 建立与完善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