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中行政责任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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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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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00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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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垄断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虽然《反垄断法》中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有所规定,但规定都过于简陋,尤其是行政责任,规定的较笼统模糊,且将禁止行政垄断的执法寄希望于上级机关,这难以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应从反垄断法性质的角度出发,对行政责任的性质、具体形态和实现途径等进行探讨,以期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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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垄断法 行政责任 行政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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