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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人破产”与“无产可破”
引用本文:
刘静.试论“无人破产”与“无产可破”[J].法制与社会,2009(36).
作者姓名:
刘静
作者单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对我国负债群体的现实研究表明,个人破产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广泛的主体基础。以无产可破为理由否定破产则违背了个人破产法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个人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规律。
关 键 词:
个人破产
负债群体
无产可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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