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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对策
引用本文:司钦山,丁葛云.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对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1).
作者姓名:司钦山  丁葛云
作者单位: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司钦山),南京市雨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南京210012(丁葛云)
摘    要:严禁刑讯逼供,我国的刑事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但司法上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不断发生。究其原因,立法是根本:法律没有沉默权规定,而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实际上间接地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没有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自首规定在司法中得不到实质性的体现。相应的立法对策:一、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二、确立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无效;三、修改关于自首的条款。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刑讯逼供  立法  沉默权  证据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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