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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摘 要: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一、将第二十二条(二)项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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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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