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用“请示”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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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春,武香君.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用“请示”为好[J].人大研究,2019(4):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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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春 武香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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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凤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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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察法第九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时,一些地方使用“议案”这种公文形式。笔者认为,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用“请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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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委员会 人事任免 “请示” 人大常委会 成员 副主任 监察法 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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