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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成员用“请示”为好
作者姓名:武春  武香君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凤阳县人民法院
摘    要:监察法第九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时,一些地方使用“议案”这种公文形式。笔者认为,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用“请示”为好。

关 键 词:监察委员会  人事任免  “请示”  人大常委会  成员  副主任  监察法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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