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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地方立法法规草案审议中的修改问题
作者姓名:陈维林
作者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摘    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做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是其立法的价值和评价标准.一部良好的地方性法规是不断修改出来的,本文就法规草案审议修改中的问题提出一点思考.一、审议中修改法规草案的主体与路径1.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审议主体.地方立法涉及部门较多,牵扯面较广,程序相对复杂,利益焦点集中,社会关注较广.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1)起草阶段.起草阶段提案人是主体.法规草案的提出一般由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等,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法规议案,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提案主体与上述范围大致相同.实践中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及其提出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

关 键 词: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  修改  审议  草案  立法工作  常委会  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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