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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执法检查:演进、嬗变与回归
作者姓名:张航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摘    要:代议机关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西方国家议会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质询、罢免、调查、信任表决、弹劾等,而执法检查则是中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是否合宪合法的一种独特的监督方式[1]。然而,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中并没有规定执法检查权,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却用第四章专章规定了执法检查权及其制度,并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决定预算、质询和罢免等宪定职权并列。

关 键 词: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  演进  回归  嬗变  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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