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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官为何贷款不还——评析非法占有错误、经商办企业错误与民事债权纠纷之区别
引用本文:赵炜.人民检察官为何贷款不还——评析非法占有错误、经商办企业错误与民事债权纠纷之区别[J].正气,2000(12).
作者姓名:赵炜
摘    要:案例简介: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南某为自家办厂筹集资金,让本县煤运公司作担保从县工商银行贷款 10000元,期限一年。到期后南某只归还了银行贷款 5000元,其余本息以经营不佳为由一再拖延不予归还。 4年后的 1998年 10月,工商银行在催还无果的情况下,按照担保协议扣划了县煤运公司 9330. 60元以替还南某的欠款本息。于是该公司要求南某补偿,直到 1999年 10月查案时,南某仍未向该公司补偿,并扬言钱是没有,咋处理都行。问此案如何定性 ?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利用其副检察长的职权,借用贷款担保的手段,达到占有煤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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