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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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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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0号)要求: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应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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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管理 能源 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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