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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人大实施违宪审查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雷伟红
作者单位:杭州商学院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35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67条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进而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由于我们对违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在理论上抑或法律上都不太清楚,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中又存在着缺乏专门机构的审查、范围窄、方式和程序不完善及制裁性措施不强的问题,导致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行使过违宪审查权来宣布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而无效。本文阐释了违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分析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性质和作用,并针对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一个独立宪法法院,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它兼具政治性和司法性特征。同时对宪法法院的组成、任期、职权、管辖权限、效力等进行了论述。

关 键 词:违宪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法院
文章编号:1009-1505(2003)05-0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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