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扒窃”入刑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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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安柯颖,董兴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扒窃”入刑探索[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4):17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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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柯颖 董兴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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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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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扒窃行为认定的四要素,即公共场所、扒窃行为方式、扒窃对象以及扒窃所得财物的博弈,应以被害人及其法益保护为视角,明确公共场所三特征、清晰扒窃行为方式之心理安全距离,界定扒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并确定扒窃所得财物是较小物品。扒窃行为的认定,还应当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相结合,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一方面,严密盗窃罪的刑事法网,使得扒窃以行为犯的形式入刑;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严而不厉,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抑或有其他法定、酌定以及"民间法"等从宽情节的,可以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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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宽严相济 扒窃 严重危害性 当严则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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