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行为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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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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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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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机关所为的某些以并非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也同行使行政职务有关,但不是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为之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如行政机关的咨询行为、证明行为、服务行为等,也包括行政机关以欧打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方式伤害公民身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4项确认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实施事实行为基8E公民人身权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我国已将因事实行为引起的赔偿争议纳入行政法制轨道,这无疑是我国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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