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性质
作者姓名:王熠  杭鸣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尚未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准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勤工助学  劳动合同  劳动者  劳动关系  准毕业生  劳动法规  社会实践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