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把好这个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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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群言.人民法院应当把好这个关[J].人民司法,19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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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群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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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市法律顾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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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公民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民事诉讼代理人,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但是,有些人民法院没有把好这个关。例如,在某市法律顾问处门口公然出现了另一个“法律顾问处”,有的人打着解答法律问题、充当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幌子,拦截当事人,想方设法搞钱。他们迎合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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