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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探讨
摘    要:<正>《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为县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后,县区人大根据有关规定,几乎都设立了法制委员会。目前,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尚未出台专门制度予以明确规范,致使已设立的人大法制委员会无法有效行使职权,使一些县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处于盲目、虚设状态。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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