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禁止”的司法适用——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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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长森.论“职业禁止”的司法适用——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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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长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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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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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和实施,其对刑法37条的修改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较为热烈的讨论,内容主要涉及对"职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刑法与非刑事法律"职业禁止"关系的理解等。虽然修正案明确了优先适用非刑事法律,但对为什么要优先适用非刑事法律,以及"职业禁止"设立的意义何在,仍然需要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刑法谦抑性是处理刑法与非刑事法律界限的指导原则,包括"职业禁止"适用范围。刑法谦抑性可以较为客观的区分刑法与非刑事法律两者的界限,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偏差。以"职业禁止"为代表的资格刑的设立不仅完善了刑罚体系,发挥了犯罪预防的作用和促进了刑事司法的规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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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禁止 刑法谦抑性 犯罪预防 保安处分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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