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队员不应参加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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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国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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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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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笔者经常发现联防队员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有的证据材料甚至就是由联防队员侦查形成的。这种做法有害无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联防队员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临时或长期聘用的社会人员,只能协助公安干警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参与案件的侦查则违背了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联防队员参与案件侦查往往造成不良后果:1、由于聘用的联防队员大多是待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且没有经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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