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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以行政许可是否需要审查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表示为进路
引用本文:黄志胜,旷佩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以行政许可是否需要审查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表示为进路[J].湖北社会科学,2013(1):175-177.
作者姓名:黄志胜  旷佩虎
作者单位:1. 深圳大学 广东深圳518060
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广东深圳,518040
摘    要: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均为私法领域固有术语,将其套用到其他法域会造成语义混乱。行政许可申请引起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不属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许可申请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而不存在自由意志。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对其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导致申请人所承担的行政法上义务之豁免。行政机关无论是对行政许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均无需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真实意思状况进行判断。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行政许可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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