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以行政许可是否需要审查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表示为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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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志胜 旷佩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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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深圳大学 广东深圳518060 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广东深圳,518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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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均为私法领域固有术语,将其套用到其他法域会造成语义混乱。行政许可申请引起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不属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许可申请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而不存在自由意志。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对其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导致申请人所承担的行政法上义务之豁免。行政机关无论是对行政许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均无需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真实意思状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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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行政许可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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