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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拟制与推定——兼论《刑法》第267条第2款
作者姓名:申敏
作者单位: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拟制与推定虽然有时在法律效果上是相同的,但是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有利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拟制犯罪人不能反驳,对于推定犯罪人可以举证反驳。纵然是不可反驳的推定,犯罪人也可以对基本事实或推定事实是否真实举证反驳。由此可见,若将某一法条界定为拟制或推定的程序性后果是截然不同的。而且,拟制和推定直接影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

关 键 词:拟制  推定  携带凶器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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