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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无过错是否承担“盗版”之责
作者姓名:汤泉
作者单位: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摘    要:2001年8月22日,香港某公司发现重庆家乐福(carryfor)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棉花街店及金观音店销售其“拥有版权”的盗版CD、VCD光盘.遂购得上述光盘15盘,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重庆家乐福上述两店所售;其后,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2日,裁定保全重庆家乐福上述两店的财务证据。香港某公司认为,家乐福销售其拥有邻接权的盗版CD、

关 键 词:盗版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销商  VCD光盘  过错  公证机关  证据保全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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