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5年7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唐立黎有期徒刑13年。唐立黎,1981年生,原系中国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储蓄员。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唐利用担任储蓄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客户定期转存业务时,采用跳号开具存单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56.3万余元,采用无存折强制支取客户定期“一本通”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42.4万余元,采用编造储户存折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10万余元。共窃取银行资金108.8万余元(平均每月窃取21.7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赃物(折价)62.2万余元,唐退回赃款2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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