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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股长不“治安”
作者姓名:卓学龙
作者单位:广东汕尾经济律师事务所
摘    要:被告人林某,男,50岁,原xx县公安局治安股长。被告人林某获悉XX宾馆住有香港旅客,当晚十二时许,林某既未请示领导同意,也没有接受任务,又没有组织其他干警,身穿警服,携带‘’七七”式手枪一支,新型手铭一付,骑着挂有公安标志的三轮摩托车来到XX宾馆,窜入“604”房,看到房内有两名暗娟正与港客陈某措讪,喝令港客陈某站住。并持枪威胁陈某:要拿10000元出来罚款,还是要送劳动教养三年?并动手摸了陈某的口袋,共接出港币2560元,手表一只、戒指一枚,然后说要带陈某到收容所。这时,陈某怕损坏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随即向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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