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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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章俊,方永新.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律适用,2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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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章俊 方永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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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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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活动。公证,从形式上讲是一种证明行为;从实质上讲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公证文书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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