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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既遂标准反思
摘 要:
诽谤罪在网络时代发生了性质转变,尤其在既遂标准上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诽谤罪。网络媒介的兴起使得网络诽谤的规制必要性增加,处罚也相应提前,对诽谤罪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的争论也随之展开。其实,无论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的定位都有以偏概全的嫌疑。网络诽谤中存在传统模式与新型模式两种,传统模式中,以少数人为受众,以信息散布造成贬损他人名誉的实害结果为既遂标准;新型模式中,以多数人为受众,以发布和放置行为为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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