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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州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摘    要:正青政[2017]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经研究,将省、市(州、园区)、县(市、区、行委、园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车辆及其他装备保障标准,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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